Loading
1

《刑法》真题库

《刑法》考点特训题库  共同犯罪

(1)(单选题)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甲与乙筹划盗伐林木,由甲实施盗伐,乙专门负责销赃。二人只是分工不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

B.甲杀人后逃到表兄乙家,乙将甲藏于家中,并从银行取出5万元现金,让甲于第二日逃向海南。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甲、乙为抢劫翻窗进入张三家里后,观察到张三及其妻子王丽均在家里,便商议一人对付一个:甲在主卧室制服王丽后,搜寻财物,乙在客厅使用暴力压制张三过程中遭遇反抗并大声呼救,即将张三刺死。事后,甲、乙二人携带赃物仓皇逃离,乙对甲未提及动刀将张三刺死之事。甲也应当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某国有企业的一名下人甲想到外面做生意,同时又不想失去工资收入,于是找到其所在部门的领导乙,双方约定:乙每月做考勤时给甲做满勤以便甲仍能得到每月1500元“工资”,二人平分。自此,乙每月给甲做考勤,甲每月给乙750元,共持续五年时间。乙因此获得非法收入4万元,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B。共同犯罪必须得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B中乙和甲并没有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乙只是犯了包庇罪。

 

(2)(单选题)关某与黄某想盗窃某厂仓库的钢材,黄某的一个亲戚恰好在该厂工作,关某让黄某设法配一把钥匙,黄某将钥匙配好交给关某。某日晚,二人约好在仓库门口会合,但黄某思前想后,觉得事情早晚会败露,最后没有如约前往。关某久等黄某不来,只好自己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走钢材。几日后,关某将钢材卖出,得赃款3万元,关某分给黄某1万元,但黄某拒绝接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关某、黄某是共同犯罪

B.关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黄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C.关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黄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D.对关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黄某应当按照中止犯的规定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A。对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为导致法定结果出现既遂状态,则对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论处。故本题答案选A。

 

(3)(多选题)甲与乙预谋次日杀丙,共同准备杀人所需的工具,跟踪摸清了丙下班所走的路线,制定了实施杀人的方案,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不构成犯罪

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甲属于故意杀人未遂

D.甲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柱

 

【参考答案】BD。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犯罪不仅只是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与乙预谋次日共同杀丙”,这就表明甲与乙在犯罪预备阶段有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因此甲和乙是故意杀人的共犯。A项错误,B项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行为意味着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单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行为割裂开。如果共同犯罪中的一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既遂状态,也就意味着所有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达到了既遂状态。本题中,甲和乙共同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实施阶段,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参与,乙继续在甲和乙的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并达到了既遂状态,甲作为共同犯罪人,其行为也自然达到了既遂状态。C项错误,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D。

 

(4)(单选题)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D。在本题中,丙只有13岁,按照《刑法》规定,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也就不能和甲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因而选项A、C都是错误的。实际上,在本题中,甲是间接实行犯,丙不构成犯罪。甲要丙把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这样甲的行为只侵害了乙的生命权,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本题答案选D。

 

(5)(多选题)王某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犯罪,王某(   )。

A.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B.应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C.是雇主

D.是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BD。《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所以李某不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王某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属于间接实行犯。本题选BD。

 

(6)(多选题)下列属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是(   )。

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B.在犯罪组织中的非组织、领导者

C.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D.被教唆实施犯罪的人

 

【参考答案】AC。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故本题答案选AC。

 

(7)(多选题)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B.甲(15岁)、乙(14岁)合谋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得手后甲分给乙300元。其余2000余元甲私得,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上述B项中,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甲(54岁)教唆乙(15岁)、丙(14岁)抢劫放学后滞留网吧的学生,甲在远处观望,不参与实施。甲对每次“行动”进行总结分析,把“心得”再传授给乙、丙。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对甲应当按照主犯处罚

 

【参考答案】AD。《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B项中的甲、乙因未满十六周岁,对盗窃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即不构成共同犯罪,排除B、C两项。D项中,甲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乙、丙构成抢劫罪的实行犯,并且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因此,本题选AD项。

 

(8)(多选题)以下关于教唆犯刑事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C.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加重处罚

D.如果被教唆人最后没有从事犯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如果被教唆人进行了被教唆之外的犯罪,教唆人只需对教唆的部分负责

 

【参考答案】ABDE。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之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故A、B选项正确。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D选项正确。如果被教唆人从事了教唆以外的犯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未参与,因此对原教唆范围外的犯罪不承担责任,只对教唆部分担责,故E选项正确。本题选ABDE。

 

(9)(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是(   )。

A.李大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

B.张小强,受人胁迫加入某盗窃集团,为该集团“后勤部人员”,为集团提供作案工具及进行销赃

C.胡二麻,某抢劫、抢夺集团的“军师”,集团的每次犯罪均由其组织、策划,但其从未亲自参与

D.郭仁靖,受“老大”邸某约请与另外四人一起参与殴斗廖某,打了两拳即离开,之后邸某等人竟将廖某殴打致死

 

【参考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大嘴只是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指挥该犯罪,不是主犯,选项A错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小强属于胁从犯,选项B错误。《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胡二麻是犯罪集团中的“军师”,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选项C正确。D项中的郭仁靖在共同犯罪中未起主要作用,只是聚众斗殴的一般参与者,不是主犯。

 

(10)(单选题)下列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

A.房产开发商张某在宾馆当面向房管局局长李某行贿5万元,二人约定谁也不能泄露此事

B.吸毒人员刘某约贩毒分子张某在某地停车场交易,购得海洛因1100克

C.出纳员钱某突发中风摔倒,昏迷不醒,随身携带的巨额现金散落在地,互不认识的路人杨某、赵某疯抢现金后逃匿

D.黄某约好友金某一道,把与自己有仇的李某打成重伤

 

【参考答案】D。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1)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2)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张某和李某不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人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排除A项。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刘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排除B项。杨某和赵某互不认识,二人并没有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也不属于共同犯罪,排除C项。

分页阅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