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特训题库 继承法案例
(1)(单选题)隋某一家共4口人:隋某夫妇、隋某的儿子及隋父。隋某自儿子满三岁时外出打工后就音讯全无。五年后,法院受理隋妻王某申请后依法宣告隋某死亡,隋某和王某共有6间房,现金6000元。对上述财产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应由王某、其子、隋父平均继承
B.应先将财产平分,一半归王某,另一半应全部由隋父继承
C.应先将财产平分,一半归王某,另一半应全部由其子继承
D.应先将财产平分,一半归王某,另一半由王某、其子、隋父平均继承
【参考答案】D。隋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6间房屋和6000元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隋某宣布死亡后,其中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属于王某所有,另外3间房屋和3000元现金是隋某的遗产,由其配偶王某、隋某之子和隋某之父平均分配,即每人1间房屋、1000元现金。故本题答案选D。
(2)(多选题)刘老汉68岁时亲笔立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给了儿子刘志。由于刘志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刘老汉75岁时又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给了赡养照顾他的女儿刘红,并进行了遗嘱公证。刘老汉病危弥留之际,又口头立下遗嘱,把财产平均分给刘志和刘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刘老汉68岁时立的遗嘱有效
B.刘老汉75岁时立的遗嘱有效
C.刘老汉病危时立的遗嘱有效
D.刘老汉的遗嘱全部无效
【参考答案】ACD。《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刘老汉75岁时立的公证遗嘱有效。故本题答案选ACD。
(3)(单选题)某甲与某乙(女)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某甲病故。当时,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某甲之父丙提出与乙平分。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问: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 )
A.乙和丙平分,各9000元
B.乙得12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C.乙得6000元,丙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
D.乙得12000元,丙得6000元
【参考答案】B。《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题应当先将甲乙共有财产的一半分给乙,即9000元。剩余的9000元,乙得3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故本题选B。
(4)(单选题)小张(男)和小王(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日,小张在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小张生前住父母处,除留下一些个人遗物外,还有小张婚前存入银行的18万元个人存款。关于小张的存款,下列继承方式正确的是( )。
A.小王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小张的存款
B.小王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小张的存款,得到18万元左右
C.小王可与小张父母共同继承小张存款,得到6万元左右
D.小王可与小张父母共同继承小张存款,得到9万元左右
【参考答案】C。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题中,小张与小王已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小王可以以配偶身份参与继承,由于小王与小张父母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对小张的18万元个人存款进行均分,小王可得到6万元左右。故本题答案选C。
(5)(单选题)李某自幼为陈某收养。李某12岁时,陈某病故。李某继承了其遗产,李某的生父母又将其领回,则李某( )。
A.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B.在对生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继承份额应为其他继承人的一半
【参考答案】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作出特别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故本题答案为B。
(6)(多选题)刘三妹生病期间,其一儿(25岁),一女(15岁)都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是云山医院负责了刘三妹生前的全部医疗费用,刘三妹死前留下遗嘱,自己的一套房子(与其老伴共同所有,老伴已去世)全部捐献给国家,不留一分钱给子女。按照《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下列做法或处理得当的有( )。
A.因为有遗嘱规定,所以刘三妹的子女不得得到任何继承
B.刘三妹的子女可以和母亲一起继承原属父亲的那部分房屋所有权
C.房屋捐献给国家后,要先偿还医院债务,再履行继承
D.凡是未履行赡养义务者,一律不得继承遗产
【参考答案】BC。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刘三妹的儿子25岁,女儿15岁,很明显女儿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因此,女儿应当分得遗产。A、D项说法错误。刘三妹的房屋是其与老伴共有,老伴去世时,房屋的一部分应由其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刘三妹与刘三妹的子女共同继承,B项说法正确。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即使房屋捐献国家也不得妨碍清偿医院的债务,C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
(7)(多选题)周某在妻子亡故后一直单身,多年来由保姆照顾其起居,现周某病危,他准备将一半的财产留给保姆,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周某可以通过自书遗嘱将一半的财产留给保姆
B.必须要经周某的子女同意后才能将一半的财产留给保姆
C.若周某到公证机关做了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前的遗嘱自然无效
D.周某临终前口头承诺将一半的财产留给保姆,无见证人的情况下,该口头遗嘱无效
【参考答案】ACD。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遗嘱是公民自己意思的真实表示,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C选项正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甲临终时所做的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因此无效,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
(8)(单选题)甲乙是夫妻,共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甲的老父亲因缺乏劳动能力而与甲乙一家共同生活,甲因意外受伤而瘫痪卧床,其妻乙对甲逐渐冷淡,也不愿意照顾甲的起居,而他们的子女则十分孝顺,经常为甲擦洗或送吃的穿的,后来甲死亡,留下个人财产5万元,对于甲的遗产分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的老父亲与甲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甲的妻子乙因不照顾甲而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C.对甲的老父亲在分配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D.甲的子女在分配时可以多分遗产
【参考答案】B。《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乙虽然不愿意照顾甲的起居,但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乙依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9)(单选题)甲乙夫妇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己嫁至邻村,甲死后遗产有房屋3间,对于甲的遗产无权参与继承的是( )。
A.乙
B.丙
C.戊
D.己
【参考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继承法。《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妻和甲的子女,不包括其孙。选项C错误。对于继承法的考题,建议考生在考试时通过列人物关系图的方式进行解答。
(10)(单选题)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照《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
A.乙
B.丙
C.丁
D.戊
【参考答案】A。根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乙可以多分,丙应当予以照顾,丁则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选A。